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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4:18:22 点击数: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纳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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