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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文章出处:天行健税务筹划责任编辑:天行健税务筹划发布时间:2018-10-12 14:15:05 点击数:0
以前,采购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信息交叉比对,需要两个月时间,而现在,通过金税三期,这些信息比对只需要一个小时的时间。
同时,金税三期中设置了货物进出匹配的功能,系统会自动追踪一个公司购买的货物和销售的货物在品名在数量上是否匹配,并在无法匹配的时候,自动报警,交由稽查机构处理。
“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极大幅度的提高了抓住卖发票端的可能性,考虑到发票本身的信息流转,只要抓住卖发票端,就可以非常容易抓到买法票端,所以买发票的模式已经没有任何生存空间,这样情况下又该如何合理缴税呢?
案例背景:
 
企业A,从事精密仪器的销售,一年销售额在数千万元上下,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由于产品的特殊性,毛利较高,这样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高居不下;
 
2、还有一部分费用需要用于市场公关和关系维护上面,对方多是个人,且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有些费用只能找发票来冲,但是依然无法完全满足。
 
在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2、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天行健”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核定征收:
 
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崇明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核定征收和税收返还政策。
 
4、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各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变更后,相关交易证据的准备和收集,杜绝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税务筹划绝不是吹牛逼,一切筹划都是以改变商业模式为前提,通过商业模式的小变动,就可以为企业节省更多的成本。


天行健十多年专业税务筹划公司,上海企业个税带征专业办理,提供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合伙企业注册、崇明公司注册、税务筹划。

公司主营:核定征收、企业税务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税务筹划、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合伙企业注册、崇明公司注册、崇明返税比例、崇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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