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一)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有关说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指以下两类情形:
⑴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⑵澳门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身份核证文件”,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⑴香港居民: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国家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
⑵澳门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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