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人公司的优点
(1)可以确定经营风险,鼓励投资。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一人公司制度中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预先的已确定。另外,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一次的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地。这一 优势刺激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扩大了社会总投资的大量增加。
(2)可以是个人获得社会信用,帮助其取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公司与个人相比在社会上的信用度更高,能更好的争取一切有利条件,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如果给个人投资者以公司的信用势必会对其扩大交易范围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有很大的帮助 。
(3)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有同一人兼任,在遇到大事急事时就可以无需或减少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议等繁琐事项,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4)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也越来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比较少,并且股东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对企业有很大的实惠。
(5)一人公司可以使更多的企业得以存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间相互转让股份的权力是受到保护的,如果公司的全部股份最终转让到一个股东的手里,一人公司就出现了,如果不承认一人公司制度,这个公司就会因为股东人数达不到法律要求而被迫解散,那么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商业网络就会被迫瓦解,公司的职工也将面临失业。这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也违背了我国公司法的原则。
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是在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这是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为个人谋私利,从而使利益有其独享而责任则由公司承担。给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者提供了投机的便利。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企业法内部又不能切实保证股东能合法、合理的经营与操作,这便极易产生大量的债权被承担“有限责任”者以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稳定。
(3)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难以起到切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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