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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审批材料与程序(商务委员会审批)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5:13:54 点击数:0

一、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

1、除非企业有正当理由,如遇不可抗力等,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

办理时限 所需资料完整且正确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所需材料

㈠商务委员会初审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减资的请示或申请(正本二份);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减资并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需另提供授权书原件)签署的新合同或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免)、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投资中方除签字外另需加盖公章;

4、企业因减资而调整投资者股比的,需提交投资者股权调整协议;

5、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包括历次修正案(复印件二份);

6、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份);

7、债权人名单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8、减资后企业现有人员安排情况;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

10、鼓励类项目企业提交鼓励类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免税手册(复印件一份);

11、海关出具的企业享受免税情况说明;

㈡商务委员会正式审批

12、在省级(文汇、解放等)以上报纸登载的减资通告;

13、企业在公告发布45天后,债务的清偿或债务的担保情况说明;

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二)

15、《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及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除特别注明外,均收取原件1套、复印件2套。纸张请统一为A4。

 

二、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审批流程

1、区审批部门初审后送市商务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应于30日内在省级(文汇、解放等)以上报纸登载减资通告,不得少于1次;

2、登报公告之日起45日后,企业凭原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原审批部门申请正式批复并申领新的批准证书,并于之后30日内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注意事项

1、减资后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与注册资本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如无专项规定的按以下比例执行:

投资总额在300(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70%;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含10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50%并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含30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40%并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1/3并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如企业性质为合资、合作类,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如企业性质为独资,除满足第(1)条规定外,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办理减资的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减资原因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2)减资金额(总投资额及注册资本请分开表述);

(3)减资后生产规模(年产量)具体情况。

4、如公司为独资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一章中应包含:股东/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执行机构),监事/监事会等相关内容描述。

如公司为合资、合作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一章内容除董事会外,必须有监事/监事会条款;

5、申报材料中有外文材料的,应提供正确的中文翻译件;

6、文件签署请用钢笔或水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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