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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取名的的规定要求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5:23:36 点击数:0

注册香港公司取名自由,可以包括地域,国籍及行业性质,如:全球、国际、亚洲、中国、美国、香港、英国、医疗、出版社等字眼。但香港公司注册取名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香港注册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

1) 在香港注册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或以英文及中文名称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2) 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最后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2. 香港注册公司名称的限制性规定(即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被获准注册)

1) 公司名称与其他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2) 香港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犯罪;

3) 香港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它事由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3. 需获行政长官同意才能使用的名称

1) 市政;

2) 地下铁路;

3) 地铁;

4) 合作;

5) 信托;

6) 旅游协会;

7) 商会;

8) 街坊;

9) 总商会;

10) 储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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