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上一篇:】
子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给母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下一篇:】
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发生退票,是否需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如何操作?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什么是不记名股票?
- “前店后厂”从事食品经营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上海报关公司注册流程
- 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营业税及附加有什么区别?
- 在香港成立出版社后,如何才能合法出书?
- 物流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
- 注册公司之前您应该咨询了解清楚什么?
- 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及结构
- 集团公司设立和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