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生产经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一篇:】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下一篇:】
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外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 保理业务的操作方式
-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时间规定
-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 单位租用我的车,报销车辆的汽油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工地工人的工资如何做账?
- 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包括哪些服务?
-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审批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大写数字大写一到十怎么写?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