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我公司为外资企业,有3个投资者,其中含2个国内公司(法人),1香港公司(占股25%)。2009年4月董事会决议,决定将2008年利润中的36%进行分配,剩余未分配的64%利润按照三方投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其中向香港投资方汇出利润按照5%税率进行了预提所得税。后主管国税局发出通知,又要求对香港投资方实收资本增加的部分视同“股息红利”进行征税,同样要按照5%税率进行了预提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认为,对“涉及外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代扣企业所得税”问题,若投资方为个人,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333号文支持没有疑问;但是如果投资方为非自然人似无明文要求征税,盼予以明确!
在新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对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企业将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是已经对利润做出了分配,因此源泉扣缴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没有疑问。
【上一篇:】
手续费佣金与销售回扣的财税处理区别
【下一篇:】
保安公司取得的保安服务费如何计算营业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流程及条件
- 企业所得税核定期间的亏损是否可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
- 一人公司的弊端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资源税申报的期限
- 股权投资业务该如何做账
- 大陆居民如何注册香港公司?
- 收据与发票的相同点与区别
- 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上海注册外资公司费用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