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红利是否全额作为基数计算业务招待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所以,按文件计算基数是股权转让收入金额,不扣除成本。
【上一篇:】
小公司增资的会计处理
【下一篇:】
非独立核算单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合资有限公司变一人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
- 一人公司的法理解析
- 注册上海进出口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考
- 集团公司注册资金规定与要求有哪些?
- 上海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流程
- 香港、澳门居民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
- 电子设备折旧按残值为零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 上海公司注册完成可获得的证照清单
- 上海闵行区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
- 上海注册公司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了解哪些关键信息?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