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红利是否全额作为基数计算业务招待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所以,按文件计算基数是股权转让收入金额,不扣除成本。
【上一篇:】
小公司增资的会计处理
【下一篇:】
非独立核算单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 如何注册上海商务咨询公司
- 公司注册最低注册资本金规定要求
-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设立条件及规定
- 非独立核算单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 收据与发票的相同点与区别
-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的?
-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材料有哪些?
- 注册公司的费用和详细步骤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