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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红利是否全额作为基数计算业务招待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所以,按文件计算基数是股权转让收入金额,不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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