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
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下同)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可以看出,不仅仅是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申报。
【上一篇:】
赠与的房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属于免税范围?
【下一篇:】
房屋租给外地人居住是不是也要交税?都要交什么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香港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需要验资?
- 设立注册外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
-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申报坏帐损失需要哪些条件与资料?
- 闵行开发区注册公司的费用流程
- 关于发票的基础知识
- 注册一人有限公司与注册2人以上的有限公司哪个好?
- 打到公司个人账号的款能开普通发票吗?
- 汽车销售企业必须安装二维条码打印系统吗?
- 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真假信息查询
- 出纳人员离岗时的工作交接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