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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上海一家建筑施工总机构,现在大连有一个新工程开工,由我们直接管理。我们已经在上海办理了外出经营证明,还需要在大连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 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据此,你公司应按大连施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交企业所得税,具体手续建议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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