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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0年11月因股权转让取得一笔较大数额的收入,请问是否可以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你公司应于2010年将此笔股权转让收入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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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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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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