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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税[2008]170号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相关政策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政策项目的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文件分别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下发后,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直有疑问。
国税函[2009]90号文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上,在此文下发之前,纳税人根据财税[2002]29号文《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目前的开票系统中,对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也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函[2009]90号文只是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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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前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按什么税率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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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新政策与旧政策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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