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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有限公司在某被授权市局设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规定,公司在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中外合作者缴纳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至2006年12月16日该公司中外合作者尚未出资。如果你是该被授权市工商局的登记管理人员,对本案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应限期出资,逾期不出资的,按照《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对中外合作各方处以虚假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理由:虽然该中外合作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的未出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200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性质,但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9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公司法》第218条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应先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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