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注册公司问答 >
中外合作有限公司在某被授权市局设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规定,公司在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中外合作者缴纳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至2006年12月16日该公司中外合作者尚未出资。如果你是该被授权市工商局的登记管理人员,对本案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应限期出资,逾期不出资的,按照《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对中外合作各方处以虚假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理由:虽然该中外合作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的未出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200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性质,但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9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公司法》第218条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应先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处理。
【上一篇:】
公司开业成本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下一篇:】
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涉嫌犯罪案件的范围?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外资企业联合年检材料上报要求
- 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 出纳人员离岗时的工作交接
- 有限合伙股权激励突破性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 工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上海公司出资时间变更登记材料
-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责任
- 上海工程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
- 如何变更公司注册资金
- 外资企业营业期限变更需提交的文件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