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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时,按照我国法律,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后,需要向审批机关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下称《批准证书》),然后凭《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一、在办理企业批准证书之前应首先至外资审批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即取得外资审批部门项目批复。
二、新设外资企业取得审批部门批复后至《质监局》领取企业代码才能打印批准证书。(老企业不需要此项)
三、企业由于企业名称、投资额增减、经营范围调整、股权变化等原因,经原外资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变更批复后,应调换新的《批准证书》,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调换新的《批准证书》应缴回原《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
四、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各区、县外经委申领或更换《批准证书》。由市商务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商务委申领或更换《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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