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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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