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注册外资公司 >
有一家内资有限合伙企业,其LP和GP为境内个人或公司,外方(两家香港公司)希望通过受让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合伙人。希望了解:
1.通过转让财产份额方式,将内资有限合伙变更为外资有限合伙是否可行?
2.外方是两家香港公司,希望一家担任LP,一家担任GP,请问GP由外方担任是否可行。
答:1、可以。2、GP应为境内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具体要求可以咨询上海市金融办。
【上一篇:】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下一篇:】
外资公司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期限规定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进出口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考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含非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董事
- 企业缴纳的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 香港的工资税是怎么算的
- 购买现成香港公司的注意事项?
- 企业的所得税汇算要注意哪些事项?
- 如何注册上海医疗器材公司?
- 土地增值税减免的条件
- 上海房屋信息查询需提供的材料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