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注册外资公司 >
有一家内资有限合伙企业,其LP和GP为境内个人或公司,外方(两家香港公司)希望通过受让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合伙人。希望了解:
1.通过转让财产份额方式,将内资有限合伙变更为外资有限合伙是否可行?
2.外方是两家香港公司,希望一家担任LP,一家担任GP,请问GP由外方担任是否可行。
答:1、可以。2、GP应为境内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具体要求可以咨询上海市金融办。
【上一篇:】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下一篇:】
外资公司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期限规定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非实物销售食品(没有食品销售场所)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 注册一人有限公司与注册2人以上的有限公司哪个好?
- 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有哪些?
- 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虚报注册资本有什么严重后果?
- 上海公司营业税税目税率
- 收据与发票的相同点与区别
- 什么是公司股东会?
- 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所需材料有哪些?
- 什么叫实际利用外资?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