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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公司工商年检验照通知规定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4:18:25 点击数:0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非法人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均须办理2011年度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企业年检起止日期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验照起止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发照登记机关报送年检、验照材料,办理年检、验照手续。逾期将依法处理。

各类企业均应通过上海市工商年检网站申报年检,向发照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企业申办网上年检的具体操作事项、要求,请登录上海市工商年检网站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按照《使用说明》载明的程序和内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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