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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立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4:18:25 点击数: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区    路    号      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社会团体    个,事业法人  个,国家授权的部门    个。分别为:  (    ),现住      ,身份证号码        。  (    )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  (    )团体法人编号为        。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法承担。股东签名、盖章:签订协议地点:签订协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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