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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设立许可的条件及需要的材料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4:18:26 点击数:0
   一、审批项目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领审批。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工商所负责办理各自登记的食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领。

    三、申请条件

    经营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向工商机关依法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FS:PAGE]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 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FS:PAGE]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工商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五、办理流程

    1、新设企业向工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新设个体工商户向工商机关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到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 咨询,并领取表格和须知;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领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

    4、工商机关自发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食品流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审核中的特别程序

    (1)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

    (2)依据《行政许可法》需要听证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论为“准予许可”的,转入“决定”环节。工商机关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同时需要现场核查和听证的,按照先听证,听证结论为“准予许可”的,再进行现场核查的流程办理。

    6、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或《食品流通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

    7、工商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机关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2、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工商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6422000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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