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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对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是如何规定的?
答:《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书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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