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减、补证申请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工商所负责办理各自登记的食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减、补证。
三、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或需增、减许可证副本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补办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已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①《遗失声明》文件应包括:报刊台头、发布日期、已刊登的《遗失声明》;
②《遗失声明》文件应剪贴在一张空白的A4纸上。
2、增、减许可证副本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增、减许可证副本的书面申请(需写明增、减许可证副本的理由);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几点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工商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五、办理流程
1、食品经营者持相关文件到原发证的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咨询,并领取表格、须知、《遗失声明》的样本;
“相关文件”指:
(1)未遗失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遗失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提交);
(2)加盖食品经营者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补证申请书(许可证正、副本均已遗失的提交);
(3)增、减许可证副本的书面申请(需写明增、减许可证副本的理由)。
2、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领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
3、工商机关自发出《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变更许可受理通知书》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增、减许可证副本或准予补办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增、减许可证副本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机关领取增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或提交申请减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工商机关作出准予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机关领取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2、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FS:PAGE]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增、减许可证副本或准予补办的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工商机关自作出准予增、减许可证副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或缴销申请减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工商机关自作出准予补办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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