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履行流通食品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重要商品协议准入制度
1、 凡经营肉类食品、粮食、蔬菜等重要食品的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除要求供货方提供合法的“证”、“票”之外,还要与其签订挂钩协议,明确经营者和供货方的权利和责任,实施协议准入。
2、 经营者在经营上述食品时,除按规定正确标注标识外,还要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与生产者或供货商达成的准入协议、食品质量达到入市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陈化粮要提供库存量、销售去向、供货协议及其它处理凭证)。
二、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监督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商和 消费者退货,协助监管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对数量较大且销售范围广泛的还要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已销售食品。
三、 食品质量销售责任制度
1、 各经营户、市场开办者要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制度实施。
2、 经营户应建立完善商品保管维护、质量承诺、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措施,强化经营者商品销售责任。
3、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入场经营者资格,签订商品质量合同,建立简易检测点,切实担负起市场管理责任。
四、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详细核对《食品进货凭证》所记录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是否与实物标注一致,并在该凭证上注明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该凭证单据,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股票分红要扣百分之十的红利税能否改革或取消?
- 外资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哪里办理?
-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
- 上海如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企业向个人借款产生的利息在税前能扣除吗?
- 现金收入如何核算?
- 外资企业设立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 香港公司如何做账
-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 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涉嫌犯罪案件的范围?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