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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年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验证报告书;
(二)食品经营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本人亲笔签名);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四)《营业执照》副本和副本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九)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含平面图);
(十)经营环境、场所、设备、存储食品(原料)库房、运输工具等备案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者应当在提交材料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年检验证报告书;
(二)食品经营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本人亲笔签名);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四)《营业执照》副本和副本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九)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含平面图);
(十)经营环境、场所、设备、存储食品(原料)库房、运输工具等备案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者应当在提交材料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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