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食品流通许可的延续,并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工商所负责办理各自登记的食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延续。
三、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者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业务需要继续从事食品流通,需要延续该许可有效期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食品经营者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4、持《食品卫生许可证》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5、几点说明:
(1)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
①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为3年;
②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少于3年的,有效期应与租赁期限一致。
(2)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3)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工商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到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咨询,并领取表格和须知;(申请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领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
3、工商机关自发出《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变更许可受理通知书》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特别程序
(1)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
(2)依据《行政许可法》需要听证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论为“准予许可”的,转入“决定”环节。
工商机关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同时需要现场核查和听证的,按照先听证,听证结论为“准予许可”的,再进行现场核查的流程办理。
5、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
6、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机关领取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FS:PAGE]的决定;
2、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许可的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工商机关自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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