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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物销售食品(没有食品销售场所)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据了解,北京市工商局已就此事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请示。在总局未答复之前,省局食品监管处委托大庆市工商局食品监管科进行试点,对经营场所没有食品实物经营,仅作为食品经营管理场所的,如以电话购物、直邮等特殊方式经营食品的企业,在“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经营方式后括号标注(非实物方式),工商机关不对其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工商机关在巡查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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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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