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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难以健全,缺乏制衡机制
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是在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这是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为个人谋私利,从而使利益有其独享而责任则由公司承担。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难以起到切实作用。
(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企业法内部又不能切实保证股东能合法、合理的经营与操作,这便极易产生大量的债权被承担“有限责任”者以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 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
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所以公司资金筹措能力就会受到限制。并且因为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往往不健全,公众可能对这类公司缺乏信任。
基于以上分析,本人认为:投资人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审慎考量,看到创办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的同时,能够兼顾其特殊限制条件,做到有的放矢、积极稳妥。否则,将可能在资金占用量、财务成本以及债务承担上承受过大压力,形成事与愿违的不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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