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第58条至第64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同《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为了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基本的清偿债务的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
为了使相对交易人能够了解自己的交易风险,我国《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征公司登记中注明白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公司不设股东会
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该条同时又规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服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表明法律对股东决策设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如果一人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作出使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或业务混同的决策,因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受害的当事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依据可查。
2.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设置由股东自己选择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第58条至第64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这些条文没有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由于《公司法》第58条全第64条没有就—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董事会和监事合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第45条和第52条规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可以按照《公司法》第51条和第52条规定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
为了增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透明度,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
为防止股东滥用—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第64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作了明确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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