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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30日内申请注册资本出资时间或方式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参考式;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或修改后的章程注4;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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