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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住所变更需提交的文件与要求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5:13:53 点击数:0

一、外资企业住所变更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住所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

二、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3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第4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住所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9、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10、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院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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