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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外资企业名称变更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名称变更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3、关于名称变更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独资企业只需提交章程);
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二份。
四、外资企业名称变更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商务局。符合条件的,商务局同意上报商务局批准变更;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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