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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外资公司迁进(出)的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条件:
企业依法成立且迁进(出)本市范围。
三、所需材料:
(一)迁进
1、原审批机关同意迁出的批复(原件);
2、企业依法成立的全套文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二)迁出
1、企业关于迁出的请示及主管部门或镇同意迁出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有租赁事项的需提供企业同迁出地企业终止租赁关系的协议书;
4、企业迁进地外经委同意迁进批复或同意接受函(原件);
5、企业迁出地的工商、税务、财政、外管、金融、海关等部门同意迁出的意见;
6、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四、办事程序:
受理→协调→审批→发文(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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