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办理条件: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3、在本市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4、在本市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具备本市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7、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万 元保证金。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 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出示原件,以便核对。
【上一篇:】
如何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下一篇:】
分税制是什么意思?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怎样办理外资公司股权变更?
- 上海代理记账公司,上海财务代理公司
- 食品流通许可证查询,如何查询食品流通许可证真实性
- 上海网络公司注册流程有哪些?
- 上海设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 公司股东有哪些出资方式?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 上海代理记账公司注册登记指南
- 上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注册登记
-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流程及材料
- 企业投资主体的概念、种类及投资方式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