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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3、在本市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4、在本市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具备本市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7、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万 元保证金。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 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出示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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