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母子公司之间签订了服务协议,子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给母公司,该费用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确实属于提供服务的指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上一篇:】
异地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下一篇:】
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纳税申报中各个税种的期限
- (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含非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执行董
- 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提交的文件
- 怎样进行会计的交接工作?
- 合资有限公司变一人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参考
- 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经理(非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备案范本参
- 合资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设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经理为法定
- 电器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公司注册的要点及注册上海公司的基本条件
- 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方法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