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大型商业企业,为提升企业形象,员工上班期间要求统一着装——不论男女一律西服衬衣领带。2011年9月份,由企业统一制作并全额买单全套服饰,价值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3.4万元。
【问题】一、所得税上的规定。
1、2011年第34号公告之前,基层税务部门的理解基本是作为了职工福利支出,合并其他职工福利,在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比例范围内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11年第34号公告之后,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颠覆了原来传统的看法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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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可以理解为“工作服饰费用”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不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也就是不再受制于工资薪金14%的比例。
纳税人欢呼雀跃,正所谓一“税”欢喜!
二、增值税上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务中多数基层税务部门都把“工作服饰费用”理解为集体福利,再根据上述规定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颇感无奈,正所谓一“税”愁!
三、如何看待?
各税有各税的章程,不能强求,但总觉得别扭。
我们不禁要问,“工作服饰费用”在税法上到底是属于“合理的支出”还是“职工福利”?
答案在哪里呢?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34号公告既不将服饰费用当做福利费,也不将其列做劳动保护费,而是独树一帜地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其成功之处在于立法者将员工服饰费用当做一个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就好比,有的企业用锅炉房给员工烧水喝,有的企业从外面买纯净水。喝口水是一个人的正常需要,如果一个企业不能解决员工上班期间的饮水问题,这样的企业还是关门为好。这其实也是一个企业起码的生产经营条件之一。其实员工服饰费用与水相似,只不过水是低层次的生理需要,而工作服是稍微高一点层次的企业形象、安全等需要。 将其作为员工福利,视为员工从中获取所得,大不不必。我支持进项税抵扣,具体可以参阅中翰《辩税》2011年第15期《制服的诱惑纳税的烦恼》。
另外,亦有观点认为,员工服饰费用应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分期计提折旧摊销计入各期成本费用。这种理解过于机械,是将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在一种不考虑价值量的基础上的。如果这样理解,低值易耗品这样的概念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我倾向于员工服饰具备低值易耗品属性,可以参考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一次或者分期摊销计入各期费用。企业将其一次性列支是可行的。另外,企业一次性列支与其是否属于福利费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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