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一篇:】
个体户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能否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下一篇:】
企业建账的一般性问题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进口的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 上海公司工商年检的时间及费用
-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有什么影响?
- 个人换购住房减免税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 上海公司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
- 外资公司住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 上海进出口公司注册费用需要多少钱?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手续
- 如何注销公司,如何注销上海公司?
-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