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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制造业,有一产品(非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还在生产中还未完工。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对方预付40%的货款,其余款项待产品发出后一次性付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因该预付款金额较大,对方要求预付的40%的货款我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1、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在货物发出前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我公司如果在货物发出之前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的“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情况。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船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到预收款后,可以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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