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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费用按照什么利率支付可以税前扣除,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否包括基准贷款利率上浮部分?若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对方开具营业税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包括基准贷款利率上浮部分,若支付利息时需要对方开具营业税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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