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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你咨询的情况如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况,运输发票可以申报抵扣;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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