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摘自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上一篇:】
银行收取的抵押房产是否征收营业税?
【下一篇:】
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办理医疗器械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 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清算组备案申请书
- 通信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进口的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 代理记账会计服务主要内容
- 上海外资公司注册后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 上海建筑公司注册流程有哪些?
- 个人独资公司变更需要的材料
- 上海外资公司注册之系统集成公司的代理设立流程
-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