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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摘自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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