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做为自然人的股东(非上海市)分红已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公司在上海市已注销,需要再申报个人所得税吗,如需申报在哪里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上一篇:】
电子设备折旧按残值为零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下一篇:】
续办临时居住证需要纳税证明,个税证明在哪里开?需要哪些材料?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自贸区存款利率高吗?
- 上海外资公司注册之装饰设计公司的代办注册程序
- 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税?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企业缴纳的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 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办理条件
- 货物运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变更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手续及流程有哪些?
- 合资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设董事会监事(含监事会主席)股东会决议(
- 营业执照的印花是贴在正本上还是副本上?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