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做为自然人的股东(非上海市)分红已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公司在上海市已注销,需要再申报个人所得税吗,如需申报在哪里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上一篇:】
电子设备折旧按残值为零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下一篇:】
续办临时居住证需要纳税证明,个税证明在哪里开?需要哪些材料?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一人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范本参
- 上海内资有限公司章程参考
-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谁作为其在境内的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条件
- 上海注册商标所需要的流程及费用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3个缺点
- 外商独资印刷企业开设分公司是否办理印刷许可证
- 网上开店如何注册公司?
- 公司股东变更材料有哪些?
-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