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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中有一些支出没有发票,但确实是发生的,领导已在有关报告中签字同意,财务是否可以报支?如可以,在纳税方面怎样调整?
2、在纳税方面如企业没有正确申报,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经理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是否要判刑)
3、建议税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有关政策的培训。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有合法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2、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应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
3、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长期以来,税务机关采用财务例会、片会等形式定期对企业财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与辅导。
部分有条件的税务分局还设立了“纳税人学校(课堂)”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多渠道、多形式、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和培训。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创新和拓展我们的培训方式,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为贴近的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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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能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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