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验实际交付的货币,必须与合同或章程约定的币种相同,如有不符需修改合同或章程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行验证;
2、查验存入银行的存款凭证的收款单位、账号必须是委托单位,付款单位一般应为投资者。如果发现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明确,属于中方投资者应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属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的证明;属于外商投资者,应提请收汇银行说明其汇款的用途。投资各方缴付银行的存款凭证必须注明是投资、出资等缴付资本的字祥才能予以验证。
3、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因故将其出资的外汇存入国外银行的,需交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银行批准或同意的证件。并验证其国外存款凭证。但必须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开户存入指定的银行。
外资企业委托外方在国外采购设备同意将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外币留存国外的,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专户,否则不予验证。
4、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以人民币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的汇率及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外币注册的,中方投资者投入的人民币折算为外币的汇率,均应按合同或出资协议中约定的汇率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汇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按惯例以存入银行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格计算。
另外,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如果登记注册所用的货币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且投资人缴入出资额的时间不同,在实收资本账户中,应当按照第一次收到的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投资人如果分期出资,其各期出资都应当按照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入帐”。
5、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的,仅限于其从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所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企业中所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部分,同时应出具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才能予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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