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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已不再是必须审批的内容,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单独审批。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 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 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 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 合资、合作年限;
(5) 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 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 职工人数和来源;
(9) 外汇收支预测;
(10) 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 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 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3.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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