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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结算的规定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3:29:15 点击数:0

(1)支票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所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除定额支票外,支票一律记名。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还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

 

(3)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4)支票的付款有效期为五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有效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例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5)签发支票要用墨汁或炭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签之一证明。

 

签发缺印鉴或错账号的支票及签发的支票印鉴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密码号不符的,银行处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7)付款单位必须在其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签发空头支票要受到银行的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要处支票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金。如果屡次发生;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支票。

 

(8)不准签发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签发当日以后日期的支票。因为签发远期支票容易造成空头支票,所以银行禁止签发远期支票。

 

(9)不准出租、出借支票。

 

(10)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可以请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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