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问:企业2010年2月、3月、6月份出口的货物,因对方没有付款,企业就没有收汇核销。请问,现在可否收汇核销?
答:出口收汇核销是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出口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的凭证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
【上一篇:】
挂靠在运输企业车辆,如何缴纳营业税?
【下一篇:】
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劳务费是否交营业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打算在上海注册公司-查询名称有什么规定要求
- 外资公司经理产生方式
- 分包方需要给总包方提供发票吗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备案
- 上海锁业公司的经营范围
- 车购税征收问题解答
- 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上海个人独资-有限合伙核定征收,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 上海外资图书企业注册条件及材料
-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