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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货运企业,有无船承运资质,在发生无船承运业务时,替货主代垫费用,与港口实行月结制,无法就单笔业务开具,由港口向我公司开具名头为我公司的相关费用发票,我向货主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此项业务行为我公司如何正确缴纳营业税(即全额纳税还是可以按我公司开具额减去港口开给我公司的发票额进行差额纳税)?
根据《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对无船承运业务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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