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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为了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又有新的规定,请问具体有什么变化,我购买的普通住房现今已3年,现将出售是否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文件对2008年调整过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税收政策规定再次调整,主要体现在二手房转让时间上税收政策调整,从2年调整为5年。
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您购买的不满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可以按照售价减去购买房屋时的价款,差额缴纳营业税,扣除凭证应是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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