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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土地因政府规划被动迁,现收到动迁补偿款4000万元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如您单位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您单位取得的动迁补偿款4000万元不征收营业税。如不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您单位取得的动迁补偿款4000万元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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